ICS03.100.30 C0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7013—2017 代替MH/T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Med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 2017-09-07发布 2017-09-10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7013—2017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7013-20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与M/T7013-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对中文和英文名称进行了修改(见封面的中文、英文名称); 一一删除了身高、腿长等的数值要求(见4.1 2006年版3.1和3.2); 一一删除了癫痫等疾病家族史和泌尿、血液等部分系统疾病的病史限制(见2006年版4.7、9.1和 10); 一一调整了精神疾病的分类描述(见5.1 2006年版4.1~4.4); 一一放宽了对肝、肾囊肿等疾病和远视力、屈光度、高频听力等的要求(见9.1、10.1、15.1、15.2 和16.1 2006年版8.2、9.1、14.1、14.2和15.1); 一一符合一定条件下,放开了角膜屈光手术的禁止性要求(见15.19、15.20 2006年版14.10); 一一明确了对各种疝、子宫内膜异位症以及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的要求(见 9.5、10.3和13.2); 一一规范了低频听力和语频听力的要求(见16.1 2006年版15.1); 一一调整血压测量程序和梅毒筛查项目,删除了胸透、增加总胆红素和尿潜血等部分辅助检查项目, 增加了部分辅助检查的要求和结果判断等(见附录A、附录B 2006年版附录A、附录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雷、徐占民、汪庆、梁艳闯、马峰杰、杨剑. 本标准于2006年10月首次发布. I 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总则 3.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 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基本要求 4.1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 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 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精神、神经系统 5.1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