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9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 水严 行业标准 SC/T7002.1-1992 T-4522:192 SC59.1-9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总 欧为 7012.199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以下简称“环境试验”)是船用电子设备(含通信设备、航行设 备、自动化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基础系列标准.包括总则、高温、低温、交变湿热(D)、恒定湿热(Ca)、 盐雾(Ka)、交变盐雾(Kb)、正弦振动、碰撞、外壳防护、倾斜摇摆、长霉、风压、电磁兼容共14个标准. 1.2本总则包括引用标准、一般要求、应用大气条件和试验顺序的一般原则. 1.3本标准适用于在制订船用电子设备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以及产品型式试验规则时,应采用环境试 验中的有关试验条件和方法. 2引用标准 GB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 GB24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 3一般要求 3.1本标准所指的其他电子设备或非影响船舶操纵和安全的其他设备,主要指助渔设备、海洋工程、海 洋科研以及航道、救捞等船舶辅助电子设备. 32本系列标准不包括两个以上环境参数同时作用试验样品上的综合试验,也不包括试验样品依次暴 露在两个以上不同环境参数的试验环境中的组合试验. 3.3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中,除长霉、风压、盐雾(Ka)外,一般是考核整台电子设备电性能和机械 性能要求. 3.4当对大型设备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有关标准可规定对关键部件或某一部分进行试验;当对有 几个部分组成的设备进行试验时,按各部分所处的环境进行试验. 3.5环境试验不包括试验样品的初始测量、中间测量和最后测量所要求达到的性能指标的规定,这些 指标由有关标准规定. 4大气条件 4.1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20℃; 气压:101.3kPa. 4.2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106kPa.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 农业部 1992-09-28批准 1993-05-01实施 188 T-45221-92SC59.1-92 对于一个试验样品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作某项试验的一系列的测量期间,则温度、湿度应该保 持稳定. 4.3恢复时的干燥标准条件 温度:55±2 相对湿度:20为二 气压:86~106kPa. 应在上述条件下千燥6h或由有关标准规定. 4.4恢复时控制的恢复大气条件 温度:实际实验室温度±1℃,但要在15~35℃范围内; 相对湿度:73%~77%; 气压:86~106kPa. 控制的恢复条件也可以用于预处理. 5试验顺序的一般原则 5.1试验顺序一般为温度试验、机械试验、湿热(交变)试验、电磁兼容试验.该顺序可视产品情况作适 当变动.但应考虑前面试验项目的试验结果对后面试验的影响.长霉试验、盐雾(Ka)试验、风压试验及 外壳防护试验在整个试验顺序一般不作规定. 5.2试验样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不允许更换. 5.3试验中,若某项试验结果已判定试验样品损坏或失效,则中止试验;更换新的试验样品后,原则上 应重新按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包括前面试验中已通过的试验项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国家水产总局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的主要参加编制单位有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上海船研所、船检局海船规范所、船 检局广州分局、船检大连分局、船检武汉分局、上海航运电子设备厂、大连海运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渔 机所、船检局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