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 编号:SC-23-03 日期:2015-07-14 局长授权颁发: Y12F型飞机驾驶舱录音机及飞行记录器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 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Y12F飞机在申请CAAC型号合格审定的同时,还申请了FAA的型号 合格审定,按照FAA审定要求,审定基础将包括FAR23部第58修正案. 为此,申请人要求在CAAC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中,加入自愿符合FAR23 部第58修正案内容.因此根据FAR23部修正案23-58,制定本专用条件, 作为Y12F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审定基础的构成部分,替代 CCAR-23-R3中第23.1457、23.1459条对于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 的要求. 3.适用范围 Y12F型飞机. 4.专用条件 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 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 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 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那么数据链通信,应使 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 录,该通信设备可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b)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 录要求.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 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 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重 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 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补偿.评价可懂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 或目视来判断. (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 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 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 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4)第四通道: (i)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 气面罩式或手持式的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ii)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 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起(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4)(i)中规定 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5)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 (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 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旅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 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i)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 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其必须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电源,而不危及飞机的应急 工作;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 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