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统计工作秩 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 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 乡建设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城乡建设统计,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 的总称.其基础工作规范,是指对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 析、统计服务与统计管理等全过程的工作以及支撑统计工作的基 本条件所做的统一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从事城乡建设规划、 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承担城乡建设统计任务的单位及 其统计人员.上述单位,在城乡建设统计中分为三类:一是统计 综合单位,包括各级城乡建设综合归口部门和指定的统计牵头单 位;二是统计汇总单位,主要指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三是统 计调查单位,主要指直接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 位.第一、二类单位有时也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综合单位和统 计汇总单位统称统计综合单位. -2- 3 第四条统计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综合单位(以下简称各 级各类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统计基础 工作规范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责任 第五条各级各类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和本单位 实际情况设置内部统计机构,确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 兼职统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 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是城乡建设统计 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统计 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完成统计报表和统计的其他工作.对于没有 设置归口管理部门(综合职能机构)的市、县,省级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确定一个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城乡建设统计 的牵头单位,负责各行业统计报表汇总报送任务.其他各行业主 管部门,应及时向牵头单位报送本部门(行业)的统计报表. 第七条单位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统计工作必需的 经费、设备、数据传输及统计信息化手段等问题,协调对外对内 机构间的关系. 二、学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 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 -3 三、审定、签发对外报出的统计报表. 四、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及相关业务培训,鼓励符合专业 技术职称考评条件的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评. 五、支持对统计资料的开发利用,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带头 正确使用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数据作用. 六、考核本单位统计工作,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 出的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进行褒奖;对于统计违法 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本行业 (单位)统计执法自查、检查活动.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计 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督促落实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四、审核统计报表,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 五、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活动,运用统计数据等统计信息,分 析、研究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与行业发展情况,为单位领导 提供决策依据. 六、组织、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报表制度、统计专业知识 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统计人员的职责: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