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HB7277-96 民用航空器轮胎最低性能要求 1996一09一13发布 1996一10-01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轮胎最低性能要求 HB7277-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轮胎(不包括尾轮轮胎)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其额定速度和额定负荷已由试验加以验证并被确定的新型别的航空轮胎. 2材料要求 材料必须满足预期的要求.必须根据充分的使用经验或动力试验来确定材料的适用性. 3设计与结构 3.1不平衡性 轮胎的静不平衡力矩(M)不得大于公式(1)中确定的值: M=1.76X10-4D2 Nm1)-(1) M取最近的较低的整数,其中D为轮胎的最大外径,单位为m. 注1)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航空器轮胎》中为M=0.02502 M单位为ozin D单位为in. 3.2平衡标记 用来指明轮胎轻点的一红点平衡标记必须印在紧靠胎圈上方的轮胎侧壁上,并且必须在 轮胎的贮存期和轮胎外胎面固有寿命的任何期间都保持清晰. 3.3过压 在环境温度下,轮胎必须能经受住至少4倍的额定充气内压(见4.2条),并至少保持3. 3.4温度 3.4.1环境温度 必须用合适的试验或分析的方法来证明,轮胎分别暴露在不高于一40℃(一40℉)和不低 于71℃(160F)的温度下各历时至少24h 其材料的物理特性不降低一量级. 3.4.2轮辋加热温度 必须用合适的试验或分析的方法来证明,当轮胎暴露在不低于149℃(300F)温度下的轮 辋胎圈座上至少1h 其材料的物理特性不降一量级.而对于低速轮胎或前轮轮胎可以用正常 使用中预期的最高胎圈座温度来进行试验或分析. 3.5胎面设计 凡影响性能的材料变更、胎面花纹条的数量和位置的变更、花纹沟深度的增加,对轮胎的 合格与否有重要影响,均属重大更改,必须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动力试验验证. 3.6滑动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1996一09一13发布 1996-10-01实施 1 HB7277-96 按第5章进行动力试验的轮胎,在前五个试验周期内不应在轮辋上滑动,以后出现的滑动 也不应损坏内胎、气门咀或影响无内胎轮胎与轮辋结合处的气密性. 3.7泄漏 在初始稳定至少12h后,使轮胎具有其额定充气内压,在24h内轮胎压力损失不应超过 5%.. 4额定值 4.1额定负荷 必须确定航空轮胎的负荷额定值,第5章规定的相应动力试验必须在选定的额定负荷下 完成. 4.1.1直升机轮胎额定负荷 按照本标准审定的飞机轮胎,也可在直升机上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大静额定负荷可增 大到1.5倍,不需任何附加验证试验. 4.2额定充气内压 额定充气内压必须按照4.1条确定的额定负荷,在一确认的环境温度条件下确定. 4.3负荷半径 负荷半径是指轮轴中心至轮胎接地平面之间的距离.此接地平面为轮胎开始充至额定充 气内压,然后加载至轮胎额定负荷时出现的胎平面.必须确定标称负荷半径及其允许公差以及 受试轮胎的实际负荷半径. 5动力试验要求 轮胎在所规定的动力试验中不应破坏或出现一般预期的外胎面磨损以外的明显磨损痕 迹.5.3.3.3条中规定的除外. 5.1概述 当低速和高速轮胎进行相应的动力试验时,应符合以下各条件. 5.1.1轮胎试验负荷 除非对特殊的试验另有规定外,轮胎在整个试验滚动距离中,轮胎在动力试验飞轮上所受 的负荷不应小于轮胎的额定负荷. 5.1.2试验充气内压 为获得4.3条规定的相同的轮胎平面负荷半径,试验的充气内压必须是一确认环境温度 下所要求的内压.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