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HB7286-96 民用航空器过速警告仪 最低性能要求 1996-09-13发布 1996一10-01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过速警告仪 最低性能要求 HB7286-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过速警告仪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静压和全压输入产生压力高度和速度的过速警告仪(以下简称仪表). 本标准也适用于合并在大气数据计算机、空速指示器、空速马赫数指示器或共它仪表中的 过速警告功能部分. 2引用标准 HB6167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3一般要求 3.1部件的兼容性 如果仪表的部件需要匹配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则应提供一种识别方法确保部件是正当 匹配.如果需要,可由仪表制造人在安装说明书中注明匹配要求. 3.2控制器的可达性 当仪表按照制造人的说明书安装时,对于飞行中不经常使用的控制器飞行人员应不易触 及. 3.3互换性 相同件号或相同型号的仪表应能互换. 3.4过速警告电路 仪表内的电路应有如下功能,如果航空器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大使用速度时,电路就会提 供一种起动音响警告装置的信号,在低于规定的最大使用速度时,信号不应出现.超过时信号 应保持. 3.5自测试 仪表应有证明其电路输出信号到音响警告装置正常工作的自测试能力. 3.6最大速度信号精度 3.6.1当达到或超过最大使用速度时,仪表应提供和保持其输出信号并应控制下列关于最大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1996一09一13发布 1996-10一01实施 1 HB7286-96 使用速度曲线的容差.对于同样的容差,当速度下降低于最大使用速度曲线时,输出信号应立 即消除: a.对空速以km/h为基础曲线,标定或等效的,超过限制速度值0~11km/h(0~6kn). b.对空速以马赫数为基础的曲线,标定或等效的,超过限制马赫数值0~0.01. 3.6.2在最低环境温度范围20~55℃,并按照制造人说明书安装在规定框架位置的仪表,上 述容差是适用的. 3.6.3在环境温度20~30℃,55~71℃输出信号的容差不得超过: a.对空速以km/h为基础的曲线,标定或等效的,最大速度值的0~15km/h(0~ 8kn). b.对空速以马赫数为基础的曲线,最大马赫数值的0~0.015. 3.6.4当过速警告仪的功能部分是空速或空速/马赫数指示器的一部分的情况下,3.6.1、3. 6.2和3.6.3规定的性能应适用于相对有最大空速显示的指示空速或马赫数.对于仪表的最 大使用速度曲线,不得超过3.6.1、3.6.2和3.6.3规定的性能容差. 3.7工作范围 3.7.1过速警告仪的高度范围应起始于-305的压力高度,而上限压力高度必须适用 于航空器并应标明在铭牌上. 3.7.2工作空速范围起始值低于最大使用速度曲线规定的最低空速值至少55km/h 并且至 少应该在最大使用速度曲线规定的最高空速值以上扩展90km/h(50kn). 3.8标志 对于校准并达到预期功能的过速警告仪,必须将仪表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型号和构形清 晰地标明在铭牌上和制造人的安装说明书上.各种类别、型号和构形的航空器都有其确定的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曲线. 3.9功率损耗 3.9.1如果过速警告仪内零件都是用电驱动,则仪表内应有测量功率损耗的装置,并且用可 靠的方法提供电功率损耗指示.可用等效于最大限制速度报警的输出信号来指示功率损耗. 3.9.2外部源引起的仪表功率损耗,例如警告音响的功率,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