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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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 C80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飞行区消防设施 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7-08-30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7015-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MH/T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设置,通用航空 机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事故或 航空地面事故及其他消防救援任务的机构. 2.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机场所具备的与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2.3 机场飞行区aerodrome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的区域. 2.4 应答时间crash rescue time 从消防服务机构接到的首次呼救至应答救援的第一辆(或几辆)车到达并按规定喷射率的至少 50%施放灭火泡沫混合液的时间. 注:规定的喷射率见表2. 2.5 消防通道fire channel 在发生航空器事故或事件情况下,为保障消防车辆快速到达救援地点所提供的道路. 2.6 机坪apron 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及邮件、加油、停放或维修之用的场地. 3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3.1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应根据该机场起降的最高类别航空器机身长度、宽度和起降频率(一年连续最 繁忙的3个月内的起降次数)确定.按机身长度、宽度共划分为10个等级,见表1. 3.2按航空器起降频率调整消防保障等级的原则为: a)当使用该机场最高类别的航空器在最繁忙的连续3个月内起降架次大于或等于700次,采用 表1中相对应的消防保障等级;起降架次小于700架次的,则相对于表1的消防保障等级最 多降低一级; b)当最高类别航空器的机身长度和宽度不在同一等级的,应按高的一级确定消防保障等级.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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