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1386A-1995 金属材料复验规定.pdf

金属材料,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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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1386A-95 金属材料复验规定 1995一05一31发布 1995一12-31实施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1386A-95 金属材料复验规定 代替:QJ1386一8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天产品用金属材料的复验原则、复验项目和取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产品用金属材料(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金属)的入厂复验,辅助产品和民 用产品用金属材料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QJ2136.1~2136.4金属材料理化复验试样规定 3复验原则 3.1航天产品用金属材料必须经入厂复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 3.2凡提交复验的金属材料,应有与该材料所标明的牌号、状态、规格、组(级)别,技术条件、 炉号、批号等相一致的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复验. 3.3器材检验部门应对理化复验的金属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尺寸检查、并进行火花鉴 别或分光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理化复验.普通碳素钢一般不作理化复验. 3.4材料复验时,应以材料的出厂标准为依据. 3.5试制材料,应按其技术条件或协议规定进行复验. 3.6进口材料或按国外标准生产的材料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直接定货或从其他单位调拨的进口材料,必须有材料生产厂的合格证及其有关质量的 文件(或复印件), b.合格证提供的材料技术标准,如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 全项目复验;如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按国外标准或使用要求进行复验. 3.7调拨材料,经航天系统的单位复验合格并有原始合格证(或复印件)且能满足使用要求, 可直接用于生产;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应进行补项或重新复验. 3.8改变规格或状态的材料,按改制后的材料技术要求复验. 3.9材料复验的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位置、试样形状和尺寸应符合QJ2136.1~2136.4等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1995一05一31批准 1995-12-31实施 1 QJ1386A-95 有关标准的要求. 3.10当初验不合格时,应在同炉、同批材料中,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白点、过烧除外).试样 应在初验材料上取一份,其它材料上取一份. 3.11根据使用要求,各单位可制订相应的复验规定. 3.12标准顺序号对照表见附录A(参考件) 4金属材料复验项目及取样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记号说明: △一在复验项目栏中表示要检测的项目;在热处理栏中仅起提示作用,其具体要求应按 技术条件规定执行. NXM——在N件料上取M个试样; M NX一板材在N件料上取M1个纵向试样、M2个横向试样,丝、带材在N件料的两 M2 端各取M1、M2个试样; M NXM2一在N件料上取纵向M1、横向M2、高向M3个试样. Ms 41.2在一般情况下: a.棒材:直径大于40mm时,不作脱碳检验; 直径小于16mm时,不作塔形检验;电渣钢可不作塔形检验; 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或边长小于12mm的扁钢、方钢不作冲击试验;直 径等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或边长等于12mm的扁钢、方钢是否作冲击试验应 符合QJ2136.2的规定. b.板材:钢板厚度大于10mm时,不作脱碳检验. c.丝材:直径小于3mm时,(铜丝直径小于1mm时),不作断口检验. 直径不大于5mm时,不作硬度检验. 42详细要求 4.2.1结构钢技术条件目录见表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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