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部标准 QJ1423-8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1988-03-24发布 198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部标准 QJ1423-8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工业部内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QJ1193.42工种代码. 3术语 3.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 业. 3.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分为十类,即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 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火化品作业及符 合本标准定义的其它作业. 作业的具体工种名称和工种代码应符合QJ1193.42规定,见附录A(补充件). 5培训、考核和发证 5.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 者,方准独立作业. 5.2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 定确定. 5.3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 规定确定.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 合格要求,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培训考核. 5.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除按单位所在地区规定执行外,对火化品作 业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由院、局、基地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和发证. 航天工业部1988-08-24发布, 1988-06-01实施 1 QJ1423-88 5.5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的专业 (技工)学校毕业生,须申报发证单位办理操作证.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期限除按单位所在地区规 定执行外,每两年进行一次. 6.2复审内容为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近两年内有关新规定、新技术、新 设备、新工艺应用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两年内有关安全操作经验或违章作业的典型教训. 6.8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4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或无故逾期未经复审者, 原证无效,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5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管理 7.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b 具有本工种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考证者连续从事本作业实际工作时间,除按单位所在地区规定执行外,其它不少 于半年. 7.2凡新增的作业、工种,需要定为特种作业的,应说明该作业的特殊危害因素,经院、 局、基地审核,报部批准. 7.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调动时,按调入地区规定办理. 7.4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督促其遵章守纪.对在安全 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人操作证. 7.5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部门可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 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也可给予经济 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