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50 X04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1055-2015 代替NY/T1055一2006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Green food-Rules for product inspection 2015-05-21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105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1055一2006《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与NY/T1055一2006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交收检验的检验形式; 一增加了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形; 一修改了认证检验,将认证检验修改为申报检验,并增加了申报检验的定义; 一修改了检验依据,删除了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的检验 依据; 修改了抽样,删除了组批及抽样方法,直接引用NY/T896; 修改了判定规则,增加了复检的规定.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水 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华、王富华、陈倩、陈岩、万凯、陆莹、杨炜君、张楚薇、唐伟.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1055—2006. I NY/T1055-201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896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 3检验分类 3.1交收(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 工产品还应包括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部分理化项目和微生物学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如生产或加工企业对交收检验项目无法自行检验的,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 否全面符合标准.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 生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 化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3申报检验 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绿色食品申请时,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 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申报的产品应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 检验. 3.4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 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 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抽样 按照NY/T896的规定执行.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