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3.100 B9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1907-2010 推土(铲运)机驾驶员 2010-07-08发布 2010-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1907-2010 前言 本标准遵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芳、李宗岭、叶宗照、周小燕、祖树强、陈志强. I NY/T1907-2010 推土(铲运)机驾驶员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推土(铲运)机驾驶员职业的术语和定义、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 本标准适用于推土(铲运)机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推土(铲运)机驾驶员 驾驶推土(铲运)机,进行推土、铲运、平整等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设施建设土石方作业的人员. 3职业概况 3.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 业资格三级). 3.2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噪声、粉尘、振动. 3.3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观察、判断和应变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无红绿色盲,两眼视力不低于对数视力表 4.9(允许矫正);两耳能辨别距离音叉50cm的声源方向. 3.4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3.5培训要求 3.5.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 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3.5.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 3.5.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践场所以及必要的教具和设备. 3.6鉴定要求 3.6.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3.6.2申报条件 3.6.2.1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