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30 A18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606-2014 果类产品加工工 2014-03-24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2606—2014 前 言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会珍、薛艳军、何兵存、李林会、牛静、谢颜. 本标准审定人员:倪元颖、张海英、邹超. I NY/T2606—2014 果类产品加工工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果类产品加工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果类的罐制品、果汁制品、果酱类制品、果脯蜜饯类制品、干制品、速冻制品、果醋等产品和炒货 加工的人员. 1.3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 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健康要求和能力倾向 1.5.1健康要求 果类产品加工者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其身体健康及卫生状况直接影响食品卫生质量.凡患有痢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果品加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 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1.5.2能力倾向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色觉、嗅觉、味觉正常;手指、手臂灵 活,动作协调. 1.6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7职业培训要求 1.7.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 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所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相应加工设备及必要的工具、量具及加工辅助设备的场地.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a)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