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60.50 B91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803-2015 家禽繁殖员 2015-10-09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2803-2015 前言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畜牧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寿丰、田莉、曹顶国、陈强、杜凤杰、宋真. 本标准审定人员:何兵存、肖西山、杨敏、牛静. I NY/T2803-2015 家禽繁殖员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禽繁殖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种禽管理、人工授精、种蛋孵化作业的人员. 1.3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 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空间感和实际操作能力;动作协调;视觉、听觉、嗅觉 正常. 1.6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7职业培训要求 1.7.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 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或具有本专业高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所设备 按每30人配备1个标准教室,并具备与本职业培训相关仪器设备的实验场所.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a)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一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本职业学徒期满. b)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一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 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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