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60.50 B91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806-2015 饲料检验化验员 2015-10-09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2806-2015 前言 本标准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畜牧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祥明、田莉、郭吉原、李俊玲、魏秀莲、李会荣、隋莉、饶正华、冯忠华、杨宝良、 郭团结、宋真、谢颜. 本标准审定人员:何兵存、张连义、齐德生、何绮霞、丁在亮、刘庆生、占东芳. I NY/T2806—2015 饲料检验化验员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饲料检验化验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饲料的原料、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检验、化验分析的人员. 1.3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别为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 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 协调,视觉、嗅觉、触觉无缺陷. 1.6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7职业培训要求 1.7.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饲料检验化验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饲料检验化验员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1.7.3培训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和具备相关仪器设备、试剂及设施的实验场所.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a)初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2年以上;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b)中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一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一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专毕业生,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 相关专业指畜牧、兽医、水产、发酵、食品、化学、化工、生物和医药等专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