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60.10 W31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43-2011 代替NY/T243-1995 NY/T244—1995 剑麻纤维及制品回潮率的测定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regain for sisal fibre and derived products 2011-09-0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24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243-1995《剑麻纤维制品回潮率的测定蒸馏法》和NY/T244一1995《剑麻 纤维制品回潮率的测定烘箱法》. 本标准与NY/T243一1995和NY/T244一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第2章“术语和定义”; 一蒸馏法增加了水分测定器装置图及其组成部件的规格要求; 一增加了第5章“精密度”.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局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剑麻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尧华、陈伟南、张光辉.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标准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243-1995、NY/T244-1995. I NY/T243-2011 剑麻纤维及制品回潮率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烘箱法和蒸馏法测定剑麻纤维及制品回潮率的方法. 烘箱法适用于剑麻纤维和不含油脂的剑麻制品;蒸馏法适用于含油脂和不含油脂的剑麻纤维 及制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回潮率moisture regain 物料中所含水分质量对物料绝干质量的百分率. 3烘箱法 3.1原理 在规定温度下,用烘箱直接烘除试样的水分,根据加热前后的质量差计算试样的回潮率. 3.2仪器设备 八篮恒温干燥箱:工作温度可控制在105℃~110℃内;天平:感量为0.01g. 3.3试验条件 在环境大气条件下进行. 3.4试验步骤 3.4.1试样的制备 称取质量约50g样品作为一个试样,精确至0.01g 以保持松散为原则将试样收缩成团状.如试样 中含有容易脱落的碎小物料,如麻糠等,应放置在铝盘或玻璃器皿中测试. 3.4.2测定 将试样逐个置于八篮恒温干燥箱的吊篮内,迅速称重并记录.在105℃~110℃下烘1h后,每隔10 min称重一次,直至前后两次重量差不超过0.02g后记录. 3.4.3结果计算 试样的回潮率H 按式(1)计算: H = S-G G ×100 (1) 式中: H—一试样的回潮率,以百分率表示(%); S——试样的烘前质量,单位为克(g); G一试样的烘干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蒸馏法 4.1原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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