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条文 规范内容 与现有规范的关系 影响出图与否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 11.1.1 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 新增 是 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 11.1.2 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 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 新增 是 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 11.1.3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 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 《烟规》3.3.7、4.4.7 是 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 11.1.4 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 《烟规》3.4.1、4.6.1 是 风量的1.2倍.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 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11.1.5 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团加压送风 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 《烟规》5.1.2、5.2.2 是 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 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 联动启动.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 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 11.2.1 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烟规》3.1.2 否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建 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 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 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 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 11.2.2 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 《烟规》3.1.5、3.3.1 否 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 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 应分别独立设置;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 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 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 11.2.3 或等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烟规》3.2.2 否 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 或等于3.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 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 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 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 11.2.4 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2. 《烟规》3.2.2 是 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 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 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 或等于2.0m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 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 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 普通条文《烟规》3.4.4 是 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 应为40Pa50Pa.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 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 11.2.6 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 《烟规》5.1.1及5.1.3 否 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 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11.3.1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普通条文《烟规》4.1.2 否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 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 11.3.2 区.防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