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5.180.01 A80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828.5—2019 代替SN/T1828.5-2013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Test method of classific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5:Gas mixture 2019-10-25发布 202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1828.5-2019 前言 SN/T1828《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共分为17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民用爆炸品; 第3部分:氧化物; —第4部分:腐蚀性物质; —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第6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一第7部分:压缩气体; ——第8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第9部分:毒性物质; 第10部分:毒性气体; —第11部分:易燃固体; —第12部分:易燃气体; —第13部分:易燃液体; —第14部分:锂电池组; —第15部分:自热固体; ——第16部分:硝酸盐类物质; ——第17部分:海洋污染物. 本部分为SN/T1828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1828.5一2013《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本部分与SN/T1828.5一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6.1.1“按SN/T1828.12一2013中6.1的规定进行”为“ 6.1.1.1.如气体混合物一直未燃烧,则判定气体是非易燃的. 6.1.1.2.如部分燃烧,即火焰在火花塞周围开始燃烧,然后熄灭,这种现象表明试验浓度接近易燃极 限值,则重复试验至少5次,若在重复试验中发生1次火焰升起现象,则判定气体是易燃的.如火焰在 管中以10m/s至50m/s的速度缓慢升起,发生该现象可认为找到易燃极限值,也就是气体是易燃的. 6.1.1.3.火焰在管中以大于50m/s的速度升起,发生火焰升起现象则判定气体是易燃的”. —一修改6.3中“不满足易燃气体和毒性气体条件的分类为2.2项无毒非易燃无毒气体,其中2.3 项毒性气体优先于其他项别,2.1项易燃气体优先于2.2项无毒非易燃无毒气体.”为“不满足 易燃气体和毒性气体条件的分类为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其中2.3项毒性气体优先于其他项 别,2.1项易燃气体优先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宇、杨磊、于燕燕、王晨光、田恺、张晓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代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828.5-2006、SN/T1828.5-2013. SN/T1828.5—2019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警告一一由于自身危险性,测试实验室应对法规要求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引起特别的重视. 1范围 SN/T1828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气体混合物的试验要求、试验和类别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气体混合物危险特性的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828.10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第10部分;毒性气体 SN/T1828.12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第12部分;易燃气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