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C CTSO-C123c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CVR设备应满足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标准 ED-112A《抗坠毁的机载记录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2013.9)中的 相关要求.表1给出了不同CVR类型的最低性能标准对应ED-112A 标准的章节. 表1 CVR类型 引用ED-112A章节 单个CVR 第2节和第1部分 弹射式记录器中CVR功能 第2节、第3节和第1部分 组合式记录器中CVR功能 第2节、第4节和第1部分 a.ED-112A的替代要求 表1中的下列章节不适用: 第I-1和第I-6章,以及第2-1.1 2-1.5 2-1.6 2-1.7 2-1.11, 2-1.12 2-3.1 2-5 3-1.1 3-1.2 3-1.3 3-1.4 3-1.5 3-1.7节和附 录I-A和附录I-C. b.功能 本CTSO适用于使用麦克风和其他音频和数字输入组合以采集 和记录飞机驾驶舱环境声音(包括飞行机组成员间对话)的设备. c.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b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微小的(minor)失 效状态. (2)本CTSO第3.b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微小的(minor)失 效状态. (3)设备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2- CAAC CTSO-C123c d.功能鉴定 应按ED-112A适用章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e.环境鉴定 应按ED-112A规定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 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ED-112A要求采用ED-14G 或RTCA/D0-160G《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2010.12.8), 如果申请人采用不同于RTCA/D0-160G的其它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 程序,则采用的标准应适用于CVR设备.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f.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0-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c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