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42a 日期:2015年6月12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申 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 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 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RTCA/D0-227《锂电池系统 最低性能标准》(1995.6.23)中第2节要求,以及按本CTS0附录1 -1- CAAC CTSO-C142a 所做的修订.RTCA/DO-227包括了关于化学成分、潜在危害物质含 量、电池尺寸、电池构造、单电池互联为电池组、熔断、排气、电流 限制以及试验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南,还包括了运行和存储环境、封装、 废弃处置等可能会影响机上电池使用方面的要求.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预期为飞机设备(包括应急和备用系统)提 供电源的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不可充电锂电池及电池组又称作 一次电池.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重大的(major)失 效状态.产品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227中第2.2节和第2.4节及本CTSO附录1的 试验条件,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227中第2.3节及本CTSO附录1的要求进行试 验,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e.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2- CAAC CTSO-C142a 4.标记 应为每个电池或电池组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第21.312条(四)和RTCA/DO-227中第1.4.6节规定的 信息.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产品限制,该内容应包括对产品运行能力的充分描 述,以及对偏离的详细描述.如需要,应标明产品的件号、版本、 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产品后,产 品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产品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产品,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安装原理图. d.安装布线图. e.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的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 应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部件维护手册(CMM).应包含产品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 要求,以保证所安装的电池或电池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