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53 日期:2016年8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综合模块化航电(IMA)硬件单元 1.目的 本CTSO规定了综合模块化航电硬件单元(IMA)为获得批准和 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a.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本CTSO具体针 对以下硬件单元: (1)硬件模块; (2)装载硬件模块的机柜或机架. b.符合本CTSO要求的硬件单元可用来支持功能CTSO设备或按 照CCAR-21、23、25、27、29、33或35部批准的系统(例如,作为 型号合格证组成部分批准的刹车系统).功能CTSO的批准和飞机级 批准不属本CTSO的范围. c.附录3给出了硬件单元的相关术语. d.按本CTSO批准的综合模块化航电硬件单元,其设计大改应 -1- CAAC CTSO-C153 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硬件单元,应满足硬件单元最低性能标准.本CTSO附录1 给出了综合模块化航电硬件单元最低性能标准制定准则. a.功能:本CTSO适用于预期满足按本CTSO附录1准则制定的 最低性能标准的设备.本CTSO不针对预期执行的飞机级功能,而是 为支持接收、处理和输出数据等通用功能的硬件提出环境鉴定试验要 求.获得本CTSO批准的硬件单元在加载相应软件程序时,也可能需 要满足其他CTSO功能要求.对于软件与硬件的组合,应使用适用的 CTSO对其进行额外的CTSO功能批准.设备或系统执行的未获得 CTSO批准的功能,应在装机过程中由局方评估和批准. b.功能限制: (1)本CTSO不适用于为目标发射器生成无线电频率信号的设 备. (2)本CTSO所覆盖的软件功能仅限于支持电子件号和/或功能 软件加载的软件. c.失效状态类别: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在特定飞机环境中执行的 功能及其用途.失效状态类别划分应由安装批准过程中的安全性评估 来确定,不属本CTSO范围.制造人应声明每个硬件单元的硬件设计 保证等级和软件等级.任何关于飞机安装、软硬件接口、或硬件设计 保证等级和软件等级的假设,都应进行声明,并应包含在安装限制或 -2- CAAC CTSO-C153 说明中. d.功能鉴定:制造人应为每个硬件单元定义最低性能标准.根据 附录1第5节,在最低性能标准中应详细说明功能鉴定构型.每个硬 件单元的预期性能都应符合制造人依据附录1准则制定的最低性能 标准. 注:如果用于软件加载和/或电子件号的软件按照本CTSO进行 批准,则在MA系统安装批准过程中,应由局方对软件功能进行确 认. €.环境鉴定:制造人应按附录1第6节中指定的条件对设备进行 试验,参照RTCA/DO-160 D Change3《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2002.12.5).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j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f.软件设计保证:硬件单元可以包含支持软件加载和/或电子件 号的软件,本CTSO仅适用于这类软件.如果包含此类软件,则应根 据硬件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