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77a 日期:2017年3月1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DLR)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 了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 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CTSOA 的申请人应按照本CTSO提交申请.但如果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 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CTSO提交申请. b.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设 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c.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 -1- CAAC CTSO-C177a 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应满足欧洲民航装备组织EUROCAE标 准ED-112A《抗坠毁的机载记录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2013.9) 中的相关要求.表1给出了不同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类型的最低性能 标准对应ED-112A标准的章节. 表1 DLR类型 引用ED-112A参考章节 单个DLR 第2章和第IV部分 弹射式记录器中DLR功能 第2章、第3章和第V部分 组合式记录器中DLR功能 第2章、第4章和第V部分 a.ED-112A的替代要求 表1中的下列章节不适用: 第V-1和V-6章、第2-1.1、2-1.5、2-1.6、2-1.7、2-1.11、2-1.12、 2-3.1、2-5、3-1.1、3-1.2、3-1.3、3-1.4、3-1.5、3-1.7和附录Ⅳ-B. b.功能 本CTSO适用于接收、处理、记录、保存、恢复通信、导航、监 视/空中交通管制(CNS/ATM)与航空器相互传输的数字信息的设备, 这些数字信息可用于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 c.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b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微小的(Minor)失效 状态. (2)本CTSO第3.b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微小的(Minor)失效 -2- CAAC CTSO-C177a 状态. (3)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d.功能鉴定 应按ED-112A适用章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e.环境鉴定 应按ED-112A规定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 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ED-112A要求采用ED-14G 或RTCA/D0-160G《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2010.12.8), 如果申请人采用不同于RTCA/D0-160G的其它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 程序,则采用的标准应适用于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f.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