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79a 日期:2015年6月12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面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 电池组和电池系统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 人.本CTSO规定了永久安装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为 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应满足RTCA/D0-311《可 -1- CAAC CTSO-C179a 充电锂电池系统最低性能标准》(2008.3.13)中第2节和第3节的最 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试验安排信息可参考RTCA/DO-311中表 4-1.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为飞机设备提供电源的永久安装的 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和电池系统.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重大的(major)失 效状态.产品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应按照RTCA/D0-311中第2.3节中试验程序,证明产品性能满 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照RTCA/D0-311中第3节要求对产品进行环境试验. e.软件鉴定 如果产品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产品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0-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2- CAAC CTSO-C179a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应为每个电池组或电池系统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第21.312条(四)和RTCA/D0-311中第1.9.7节规定的 信息.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产品限制,该内容应对产品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以及对偏离的详细描述.如需要,应标明产品的件号、版本、 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产品后,产 品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产品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产品,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