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66c 日期:2016年6月2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DME)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0)适用于为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线 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DME)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 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DME)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 -1- CAAC CTSO-C66c (DME)应满足RTCA/D0-189《工作在960~1215兆赫无线电频率 范围内的距离测量设备(DME)的最低性能标准》(1985.9)中要求. a.环境鉴定 应按照RTCA/DO-160E《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 (2004.12.9)中规定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 试验程序,证明设备的性能满足要求. b.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 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 -2- CAAC CTSO-C66c 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 “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 “Dev.See IM”.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 分描述. (2)对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 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 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