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78a 日期:2017年10月2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机 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应满足SAE AS8026A《运输类飞机机 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2001.10)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1- CAAC CTSO-C78a 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分为四种类型: I型:含有整体呼吸活门的快戴式面罩; Ⅱ型:不含整体呼吸活门的快戴式面罩; Ⅲ型:含有整体呼吸活门的非快戴式面罩; V型:不含整体呼吸活门的非快戴式面罩.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机组人员肺式氧气面罩,包括运输类飞机 上安装的直接肺式、稀释肺式和加压肺式供氧系统.氧气面罩应设计 成口鼻式的(覆盖嘴和鼻子)或者全脸型的(覆盖嘴、鼻子和眼睛). b.环境鉴定 应按AS8026A第4.5节中规定的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 要求.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在一个主要部件(面罩组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除 以下情况外,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 其他信息: (1)对CCAR-21R4第21.423条(二)2的要求,使用名称、 型号和件号,不使用型别代号; -2- CAAC CTSO-C78a (2)对于CCAR-21R4第21.423条(二)3的要求,使用制造 日期(弹性体固化日期),不使用序列号. b.应在面罩组件上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包括: (1)尺寸(如果生产尺寸多于一种); (2)类型(参照本CTSO第3节内容); (3)最大批准高度(按照AS8026A第4.6.3节); (4)“非增压式”或者“增压式”.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d.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偏离(见安 装手册)”标识. e.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飞机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 如“仅用于XXX(填入飞机型号或序列号)”,“仅用于安装有XXX (填入件号)部件运行的飞机”,或“安装限制见XXX(填入图纸号)”.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中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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