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 编号:SC-25-007 日期:2014-11-26 局长授权颁发:侧 隔热/隔音材料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 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CCAR-25-R3对飞机隔热隔音层的适航要求仅为S25.853(a)条 款的要求,即“舱内材料必须满足附录F第I部分规定的适用试验准 则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无论飞机客座量为多少”. 为提升飞机安全性水平,2006年5月,ARJ21-700型飞机型号 合格证申请人与CAAC就隔热隔音材料的适航审定基础进行讨论, 最终确认将FAR25-111修正案内容纳入审定基础. 基于上述背景,制定隔热隔音层材料专用条件. 3.适用范围 本专用条件适用于ARJ21-700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 4.专用条件 隔热/隔音材料 (a)机身的隔热/隔音材料必须满足本专用条件附录1规定的火焰传 播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本条不适用于本专用条 件附录1定义的“小件”. (b)客座量等于或大于20座的飞机,安装在飞机机身下半部分的隔 热/隔音材料(包括将该材料固定在机身处的手段)必须满足本专用 条件附录2的抗火焰烧穿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 本条不适用于局方认为对抗火焰烧穿性没有作用的隔热/隔音的安 装. 附录1-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可燃性和火焰传播特性的试验方法 使用本试验方法来评估暴露在辐射热源和火焰下的隔热/隔音材料的 可燃性和火焰传播特性. (a)定义. “火焰传播”指至试样最远端可见火焰传播的最远距离,从燃烧源火焰 的中点开始测量.在点火之后,试样上火焰熄灭之前测量该距离. 本测量方法不是确定试验后的燃烧长度. “辐射热源”指电热板或丙烷气体板. “隔热/隔音”指用来提供热和/或声音保护的一种材料或材料体系.包 括由包覆膜封装的玻璃纤维或其它絮状材料,以及泡沫材料. “零点”指燃烧器作用于试样的那一个点. (b)试验设备. 55in. (1397mm) 玻璃观察窗 图1-辐射板试验箱 (1)辐射板试验箱.在辐射板试验箱中进行试验(如上图1所示). 将试验箱放置在一个排气罩下方,以便在每次试验后将试验箱排烟. 辐射板试验箱应为1397毫米(55英寸)长、495mm(19.5英寸)深, 高于试验样件710mm(28英寸)到最大762mm(30英寸)的密封箱 体.侧壁、底部和顶部有纤维状陶瓷绝缘体使其绝热,例如Kaowool 陶瓷棉板材.在前面板,须提供1321×305毫米(52×12英寸)的通 风、耐高温的玻璃窗用来观察试验过程中的试样.在窗口下放置一个 门用于可移动的试样平台夹持器的进出.试验箱的底部必须是一个可 滑动的钢平台,能够确保试样夹持器处于一个固定和水平的位置.试 验箱必须有内置的烟囱,外部尺寸为129毫米(5.1英寸)宽、411 毫米(16.2英寸)深、330毫米(13英寸)高,位于试验箱中与辐射 能源相对的一边.其内部尺寸必须为114毫米(4.5英寸)宽、395 毫米(15.6英寸)深.烟囱必须延伸到试验箱的顶部(见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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