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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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 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 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 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 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 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 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 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 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 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 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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