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06-03-15已经阅读[4274]次来源: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地279号)第34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11 条、第12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1]229号): 甲级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甲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 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 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 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 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 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 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 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 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5、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6、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的;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 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 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16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含兵团和专业厅局系统监理企 业),向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签署意 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并签署意见(兵团和专业厅局 监理企业还需兵团建设局或专业厅局签署意见); 3、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受理资质申请,由建筑业协会经办人进行初审 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到建筑管理处审核; 4、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交有关处室会审后,主管领 导签字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部 审批); 5、批准新设立的或资质晋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新疆建设信息网公示 一周后方可打印资质证书; 6、公告同时,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获得批准的监理企业资料转建 筑业协会打印资质等级证书并通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建 筑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监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监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