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 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建 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 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 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 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 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 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 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 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 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 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专 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 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 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 至7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1 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5亿元以上的应配 备8-12人. 第十条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 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 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 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 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后方可上岗;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 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 1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 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 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 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 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 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