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总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1)、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内部的地位 1)总监理工程师是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的唯一代表人: 2)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者. 3)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工作的指挥者. (2)、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 1)在授权范围内,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单位的代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都称为“ 工程师”,但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两者的授权应有所 区别,不应互相交叉.所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地位等同于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 同时,总监理工程师也要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因为承包单位一旦不能获得 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或合理的付款,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拖延、中断、纠纷或 合同争议,使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地建成并投入使用,最终损失最大的仍然是建设 单位,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尽管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仍然要保障承包单位符合合同 约定的利益. 2)总监理工程师是准仲裁员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最了解合同实施 的全部情况,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合同管理的职责,所以合同争议的双方或一 方需要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合同争议.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有关 合同争议调解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有关的人员了解合同争议的具体情况 并提出调解方案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当总监理工程师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 成协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供双方考虑.如果 争议双方未能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不同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处理 意见应该是最后决定.这一情况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合同中含有明确的由总监理工 程师调解合同争议的有关条款. 2.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投标书或建设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要经 过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 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如要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 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 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 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 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还具 有: (9)工程延期的确定权.如施工合同第14.1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 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费用索赔的确定权.但是费用索赔的确定要经过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进行协商,当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索赔额有不同意见时 可按照解决争议的办法去进行仲裁或诉讼. (11)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布权.不管工程变更是由哪一方提出的,都应当提交 总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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