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7r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制定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 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 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 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 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 本的 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 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 条承包 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 度, 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 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 承包活动的有关 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 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 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 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 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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