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 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 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 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 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 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 (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 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 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62、《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 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 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 术措施. 1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 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 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 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 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 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 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 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 200m3. 第九条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 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 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 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2 第十条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 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500m2;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农家乐(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 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 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 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 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十一条封闭楼梯间、敬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 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 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 求. 第十二条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 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