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关于批准颁发《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通风与空调工程 (82)城科字第160号 施工及验收规范 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 GBJ243-82 化工部和北京、安徽、广东、湖南、河南、四川、陕西等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省、市有关单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修编的国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多已会审定稿,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 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 起实行,编号为GBJ243一82.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 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管理组负 贵,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 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12-2 和空调系统的测定与调整等. 为使本规范更好地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在执行 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 修订说明 资料寄给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管理组”,以便修订时参考.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 第168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筑工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程局主编,会同冶金、化工部,北京、河南、上海、陕 一九八一年十月 西、安徽、四川、湖南、广东等省市所属的设计、施工单 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完毕. 修订工作于1979年3月开始,曾广泛向全国有关施 工、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1980年3月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规范初审会议.会后又 经蹲点、验证,修编成规范审定稿.1980年12月在江苏省 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审定会议,又经协调和与有关规范对 口后修编成规范报批稿,并于1981年7月在福建省漳州市 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这次修订是以1956年原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 程”中有关章、节为基础,并将我国建国以来施工中行之 有效的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纳入规范中. 修编后的规范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 改了不适应的条文,新增的内容有;不锈钢板、铝板、硬 聚氯乙烯板和玻璃钢风管的制作与安装,通风、空调系统 部件的制作,空气处理设备的制作,空气洁净系统的制作 与安装和制冷系统的安装,通风、空调系统的防腐、保温 圆形风管规格 表2.1.1.1 外径 D (毫米) 第一章总则 基本系列 辅助系列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 80 100 500 90 480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 100 500 第1.0.2条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建筑物,排气净化系 120 560 110 530 120 560 统的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及冷藏、深冷和有特殊要求的制 冷工艺,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40 630 130 600 140 630 第1.0.3条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 J60 700 150 670 环境保护等应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60 700 第1.0.4条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 180 800 170 750 180 800 料、设备、成品与半成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 文件. 200 900 190 850 200 900 第1.0.5条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必须按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