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 抽查产品种类包括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 1.4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及抽样要求见下表: 表1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和微型载重汽车轮胎 3条(或套) 2条(或套) 载重汽车轮胎 2条(或套) 2条(或套)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2汽车轮胎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新胎外缘尺寸 GB/T 521 2 胎面磨耗标志高度 GB/T 521 GB/T4502 3 强度性能 GB/T4501 GB/T4502 4 耐久性能 GB/T4501 5 低气压性能 GB/T4502 GB/T4502 6 高速性能 GB/T4501 7 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 GB/T4502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 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日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 3判定规则 3.1标准依据 GB9743轿车轮胎 GB9744载重汽车轮胎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 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