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 抽查产品种类包括汽油机油、柴油机油和通用内燃机油. 1.4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6升的样品,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3 升,备用样品不少于3升;当产品独立包装>20升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T4756-2015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取样,抽取不少于6升样品,平均分为2组,其中1组为检验样品, 另1组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车用润滑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低温动力黏度 GB/T6538 2 边界泵送温度 GB/T9171 3 低温泵送黏度连 NB/SH/T 0562 4 运动黏度(100℃) GB/T 265 NB/SH/T 0703 高温高剪切黏度 5 (150℃,10s)注2 或SH/T0618 或SH/T0751 黏度指数 GB/T2541 6 或GB/T1995 7 倾点 GB/T3535 8 水分 GB/T 260 9 泡沫性注2 GB/T12579、SH/T0722 10 蒸发损失(诺亚克法)注2 NB/SH/T 0059 11 机械杂质 GB/T 511 12 闪点(开口) GB/T3536 GB/T17476 或SH/T0296 13 磷注2 或SH/T0631 或SH/T0749 注1:仅多级油检测低温动力黏度、边界泵送温度、低温泵送黏度项目,仅单级 油检测黏度指数项目. 注2:仅产品标准中有相应限量要求的型号检测高温高剪切黏度、泡沫性(150℃)、 蒸发损失(诺亚克法)和磷项目.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 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日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 3判定规则 3.1标准依据 GB11121汽油机油 GB11122柴油机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 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