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50 CCS C53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599-2023 进境鲜冻肉类产品名称规范 The standard of the name of imported fresh frozen meat and meat products 2023-11-01发布 202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559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青岛新协航国际物流 公司、上海宸睿国际贸易公司、深圳市深农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优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维嘉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万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高登商业展览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管恩平、王润生、蒋羽、马春伟、余兵、刘宏靖、钟海、杨卫海、黎川、赵黎明、王世军、 袁涛、周豪迟、周中良、刘晓辉、邱春晓、郁伟东、韩继文、冯冠、岳澄滨、许斌、于海俊. SN/T5599-2023 进境鲜冻肉类产品名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天然肠衣的主要产品的名称.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天然肠衣的名称申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冰鲜猪肉chilled pork meat 屠宰后的猪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在低于0℃环境下,将肉中心温度降至4℃以下、不冻结状态; 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售中始终保持4℃以下、不冻结的冰鲜产品. 注:包括猪体、分割肉. 3.2 冷冻猪肉frozen pork meat 宰杀、加工后,经冻结工艺使其中心温度≤一18℃,并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售中维持规定温 度状态的猪肉. 注:包括猪体、分割肉. 3.3 冰鲜牛肉chilled beef 屠宰后的牛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在低于0℃环境下,使肉中心温度降至4℃以下、不冻结状态; 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售中始终保持4℃以下、不冻结的冰鲜产品. 注:包括牛体、分割肉. 3.4 冷冻牛肉frozen beef 牛宰杀、加工后,经冻结工艺使其中心温度≤一18℃,并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售中维持规定 温度状态的牛肉. 注:包括牛体、分割肉. 3.5 冰鲜禽产品chilled poultry product 活禽(鸡、火鸡等)宰杀、加工后,迅速进行冷却处理,在低于0℃环境下,将肉中心温度降至4℃以 下、不冻结状态;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售中始终保持4℃以下、不冻结的冰鲜产品. 3.6 冷冻禽产品frozen poultry product 活禽(鸡、火鸡等)宰杀、加工后,经冻结工艺使其中心温度≤一18℃,并在后续加工、贮藏、流通、销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