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 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 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 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 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 益广告.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 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 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 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致残、牺牲 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应 当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途. 第九条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 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实施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基层消防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充实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
推荐内容/By 图集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pdf
- 内蒙古自治区新增四个千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实施方案.pdf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综合技术集成应用系列模式图.rar
-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doc
- 江苏省消防条例.pdf
-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 2018年版.pdf
- 自用消防管理工作图表范例(李和平).pdf
-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
- 2017 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pdf
- 《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2版).pdf
- 高清可预览 12S4 消防工程 内蒙古标准设计 DBJ03-22-20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