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2024年) 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 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 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 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 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 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 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 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 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 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 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 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 分隔房间. 第三条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 (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 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 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 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 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 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 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 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 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 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 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 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 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 度清洗一次.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 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 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 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 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 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 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 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 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 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 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