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 CCS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9—2024 代替GBZ59—2010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2024-03-11发布 202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GBZ59—202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59一2010《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GBZ59一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更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部分分级指标(见5.1、5.2 2010年版的4.1、4.2);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 2010年版的附录A); 一更改了附录B的内容(见附录B 2010年版的附录B); 一删除了附录C和附录D(见2010年版的附录C、附录D).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职业病 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职业病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 院(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磊、朱宝立、赵圆、孔玉林、王祖兵、凌瑞杰、程美琴、张恒东、窦建瑞、 沈欢喜.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年首次发布为GB16379一1996; —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59一2002 2010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GBZ59—2024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肝脏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Z/T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急性中毒性肝病acute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短期接触较大量肝脏毒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肝功能损害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 疾病. 注:一般接触毒物数小时至数日内发病. 3.2 慢性中毒性肝病chronic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密切接触肝脏毒物而引起的以慢性肝功能损害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疾 病. 注:一般发病时间在接触毒物3个月及以上. 4诊断原则 根据肝脏毒物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肝功能试验指标异常及以消化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 助检查及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5诊断 5.1急性中毒性肝病 5.1.1轻度 短时间接触较大量肝脏毒物,出现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超过正常参考值上限,可伴有血 清总胆红素(TBL)大于正常参考值上限、小于或等于上限3倍,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出现临床症状,如乏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上腹饱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