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 CCS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76—2024 代替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 2024-03-11发布 202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GBZ76—2024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76一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与GBZ76一200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将观察对象改为接触反应(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一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脑病诊断分级指标(见6.1 2002年版的5.1); 一更改了急性中毒性脊髓病重度中毒指标(见6.2.2 2002年版的5.2.2); —更改了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中度中毒指标(见6.3.2 2002年版的5.3.2); 更改了附录A(见附录A 2002年版的附录A); —将原附录D修改为附录B(见附录B 2002年版的附录D); 一一删除了附录B(见2002年版的附录B): —更改了附录C(见附录C 2002年版的附录C); 一一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北京 大学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石冬梅、王吉、张静波、阎波、关里、邹海梁、王玥、杨瑞、付锦.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为GBZ76一200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GBZ76—202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228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T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GBZ/T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外源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疾病. 注:包含急性中毒性脑病、急性中毒性脊髓病和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2 意识障碍consciousness disorder 中枢神经系统对内、外环境的刺激缺乏应答的一种病理状态. 注:包括意识内容和觉醒状态的改变,二者常相互伴随出现. 4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外源性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 影像学和神经电生理等辅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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