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 质量保证书 (201920年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本公司对所销售的路弄号室,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的住宅,作出以下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 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经分户验收合格(分户验收证明文件见“附件”栏). 二、已按国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所属的楼栋已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量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3、外窗与分户门,为5年;五金等配件,为2年;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6、装修工程(包含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工程等 其他分项工程),为2年; 7、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8、小区内道路等共用设施,为2年. 五、按有关规定,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商品住宅、 保障性住宅工程,住宅权人可按照保险承保范围、期限(保险 公司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见“附件”栏), 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 索赔理赔、维修申请. 六、质量保修期限起始日: 1、本套住宅质量保修期以签订房屋交接书之日起计算; 2、本套住宅所属楼栋的共用部位质量保修期,自本幢楼栋首套 住宅签订房屋交接书之日起计算; 3、小区内共用部位质量保修期,自该区域内首套住宅签订房屋 交接书之日起计算. 七、住宅质量保修受理部门接到住户的保修申请(书面或电 话)后,3日内应予以答复,10日内应进行维修.给排水设备出现 管道爆裂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抢修措施. 八、经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鉴定,属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不 合格的,本公司允许住户退还或调换住宅,并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九、若住宅权人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问题,凡涉及住宅 工程质量的,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 向该住宅所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凡涉及住宅 配套设施的,可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向颁 发该住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协调. 住宅权人也可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十、本质量保证书作为该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该住宅转让时,本质量保证书应当随住宅一并转让至 受让住户,受让住户依法享有与原住户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十一、本公司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无 偿修复.但因住宅权人使用不当,或擅自对房屋结构、门窗、 电气、给排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拆改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属于 质量保修范围. 十二、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参与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责任 终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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