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行规〔2024〕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千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 施.2021年6月17日印发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 3号)同时废止. 24 年1月 日 —1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 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不得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至其同级 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 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 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 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 公开3年.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 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 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 2— 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 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 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 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 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 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 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 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总监理工 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 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有施工所需资 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应当约定 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以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为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将 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项目所在地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