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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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行规〔2024〕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千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 施.2021年6月17日印发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豫建行规〔2021〕 3号)同时废止. 24 年1月 日 —1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 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不得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至其同级 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 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存在上述行 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 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 公开3年.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 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 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 2— 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 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 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 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 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上述制度 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 用信息,向社会公开1年.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和监理规划成立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发 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总监理工 程师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列为建筑市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向 社会公开1年. 六、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有施工所需资 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应当约定 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以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为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将 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项目所在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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