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行规〔2024〕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燃气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管 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提升燃气行业运 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我省城镇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燃气经营 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一1一 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69号)予以废止. 文绿 2024年2月4日 —2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改善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 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 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相关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指导、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并自核发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 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 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 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 营许可证. 第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第七条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应具备以下条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