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675.06.004.3/.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代号4694一84 转号为GBG 2802-2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 运输和保管 Packing marking trans por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leather 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国家标准局批准 江合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75.06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 .004.3/.4 运输和保管 GB4694-84 Packing m arking trans porta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leather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1包装 各种皮革成品均应按鞣制方法、种类和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包装. 1.1底革和工业用重革 应将粒面向外,包装成平捆或卷筒,用结实的绳索或塑料带捆牢,每捆(卷)的重量不得超过 50kg. 1.2鞋面革、服装用革和装具用革 应按幅面大小,粒面向外,每5张或10张包装成平捆或加卷心卷成筒,用塑料带捆牢. 1.3彩色革、油鞣革、白色革和皮辊、皮圈革 在包装时应先将戳印部位保护好,不得沾污革面;漆革应肉面与粒面相叠.将5张或10张包装成 平捆或加卷心卷成筒;浅色和艳色的小捆必须用包装纸包装,并用塑料带捆牢. 1.4绒面革 应将绒面和绒面相对,将5张或10张包装成小捆或加卷心卷成筒,用塑料带捆牢. 1.5手缝球革 应从背脊线粒面向内对叠,将5张或10张包装成小捆或卷筒,用结实的绳索或塑料带捆牢. 注:①运往外地的成品革,除按上述规定包装外,还应用结实的麻袋、席包、塑料箱或纸箱包装,用结实的绳索 捆牢. ②彩色革和绒面革应用纸箱包装,所用包装箱的式样、规格尺寸和要求,可根据订货合同的规定. 2标志 2.1皮革成品都应用牢固不易褪色的印色,在每张革的里面右下方应印有以下标志: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 c.商标或商标名称; d.生产日期; e.等级; f.检验员代号; g.面积或重量. 2.2凡成件的产品,在包装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在外包装皮上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写以下标志: a.产品名称(鞋面革、服装革应注明颜色); b..等级; c.数量; 国家标准局1984-1006发布 1985-05-01实施 GB4694-84 d.面积或净重; e.出厂年、月、日; f.制造厂名称; g.商标; .h.标准号. 2.3在外包装皮上,用大字标明“请勿用钩”“防止受潮”等字样. 3保管 3.1皮革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和地下湿气的影响,严禁露 天堆放. 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干燥:空气的相对湿度在50~80%范围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5℃,冬季应 在5~15℃范围内. .3.3库房内不得存放污染物品及化学材料,并应注意打扫,保持整洁. 3.4皮革成品存放应离地面0.3m以上,离天花板1m以上.堆与堆之间和堆与墙之间均应有 0.5m以上的距离,堆与暖气设备之间应有1m以上距离. 3.5底革或其他重革可平放于木板上,或成捆堆放,皮堆高度不应超过1.8m;背革的堆高不应超 过1.5m. 3.6轻革应按颜色不同分别平放或成捆存放;存放一个月以上者应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m. 3.7球革应将粒面对粒面平铺放置,堆高不应超过1m. 3.8皮革成品堆上面须用遮盖物盖好,以防止灰尘及强光线照射. 、3.9在库房内存放一个月以上的皮革成品,必须倒堆,每月至少1~2次,并检查成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