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