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我单位于 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 案,备案表编号为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 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 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 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 (印章)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 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 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 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 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 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 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 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 时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 止使用. 4.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 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 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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