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 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 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 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 -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 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六条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房屋 安全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应 当签订房屋安全鉴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屋鉴定目的、 范围、内容、鉴定类别、鉴定报告、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长期技 术服务协议. 第八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开展工作: (一)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 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安全性鉴定. (二)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 经营性自建房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 -2 一 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三)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进行危险性鉴定,其中,一层、 二层的农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进行危险性鉴定.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 结构安全的依据. (四)对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 鉴定代替.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 供自建房的技术或档案资料,并为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 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饰层拆除、 基础开挖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实施现场 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现行规范和 标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检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