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安装使用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 所,包括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服务场所、提供餐饮服务 的各类内设食堂.本指引所述餐饮场所是指使用燃气的餐饮 场所. (二)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要遵循“合规 适用、稳定可靠、经济合理、安全改造”的基本原则. (三)从源头落实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 核发餐饮场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过程中, 指引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由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紧 急切断阀等若干设备组成的自动控制安全系统,报警控制 器、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联锁. (五)本文所述小型餐饮厨房是指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 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 二、选型要求 (一)探测器. 1.小型餐饮厨房可选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 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要求的小型餐饮厨 房产品(产品型号编码前三位为BYX或BTX) 严禁餐饮场所 使用家用产品. 2.非小型餐饮厨房应选用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的产品. (二)报警控制器:应选用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的产品. (三)餐饮场所的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和瓶组间应安装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选用防爆型探测器和紧急切断阀. (四)餐饮场所选用的各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在 发生可燃气体泄露时,应具备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自动切断气 源功能. 三、安装要求 (一)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严格按照《城 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有关要 求进行设计、安装、验收和使用.餐饮场所应留存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和其 他安装资料.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 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餐饮场所室内燃气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四、使用和管理 (一)餐饮场所用户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和维 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 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各种探测器使用年限 为3年,紧急切断阀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后应及时更换. (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中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的功 能,餐饮场所每半年应检查1次. (四)燃气经营企业需对供气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 彻底排查统计,全面摸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情 况,并建立健全台账,做到底数明、情况透. (五)燃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气申请和入户安 检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导用户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和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开展餐饮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 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餐饮场所加强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稳定可 靠. 本工作指引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