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 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 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 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 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 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 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 2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 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当按 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 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 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采用“人和三证合一”的方式进 行核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 格证书及网络查询证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 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 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 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产品整机铭牌(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 显著位置的照片)、关键零部件清单及相应照片;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购机证明等有效 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应提供原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可提供加盖生产 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 盖产权单位公章,由设备备案机关保存. 第十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并拍照确认,重点核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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