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4008 湘建村〔2023)10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一1-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居 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 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 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 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 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 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 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并参与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 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一2— 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负责组织实 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 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 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 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 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 符合相关标准; (三)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 (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 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 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 量保修书》(附件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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