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1551-92 灯具油漆涂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具油漆涂层(以下简称为“漆膜”)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 装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灯具零部件漆膜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要求的灯具零部件漆膜,如航空灯具等. 2引用标准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544手术刀片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产品分类 漆膜按使用条件可分为下列两类: I类良好的使用环境,如一般室内; 类恶劣的使用环境,如含有工业废气或盐分,潮湿的使用场所. 4技术要求 漆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应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中另作规定. 4.1外观 4.1.1主要表面漆膜的外观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不应有露底、龟裂,不应有明显的流挂、起泡、桔皮、 针孔、咬底、渗色和杂质等缺陷. 4.1.2美术漆的漆膜花纹应均匀清晰,但尖角、沉孔周围和连接处等复杂部位,允许花纹清晰度略差. 4.2附着力 漆膜应具有良好附着力,漆膜与底材应结合牢固.经受5.2试验后,应无漆膜脱落的不良现象. 4.3耐湿热性 漆膜应具有防潮性能,经受5.3的湿热试验后,应能符合下列要求: 4.3.1湿热试验后漆膜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二级,其质量级别评定应按表1的规定. 表1 级 别 漆膜的外观状况 漆膜表面外观良好,无明显变化和缺陷 允许漆膜表面轻微失光,轻徽褪色,有少量针孔等缺陷. 二 试件主要表面的漆膜任意一个100mm2正方形面积内直径为0.5~1mm的气泡不得多于 2个,不允许出现直径大于1mm的气泡及超过10%表面积的隐形气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7-06批准 1993-03-01实施 287 QB1551-92 续表1 级 别 漆膜的外观状况 允许底金属出现个别锈点以及漆膜有少量起皱. 三 试件主要表面的漆膜任意一个100mm2正方形面积内直径为0.5~3mm的气泡不得多于 9个,其中直径大于1mm的气泡不超过3个,直径大于2mm的气泡不超过1个,不允许出现 直径大于3mm的气泡及超过30%表面积的隐形气泡 四 缺陷超过三级的即为四级 4.3.2湿热试验后漆膜的附着力不得低于二级,按5.2进行附着力试验后,其质量级别评定应按表2 的规定. 表2 级 别 漆膜附着力状况 九个方格完整,漆膜没有脱落 二 底漆没有脱落或面漆脱落不超过三个方格 三 底漆脱落不超过三个方格以及面漆脱落不超过六个方格 四 缺陷超过三级者即为四级 5试验方法 5.1漆膜外观检查 在室内正常自然光线或40W日光灯下,光的照度不低于300lx 距离试件500mm处目视检查. 5.2漆膜附着力试验 采用附着力测定器或新的11号手术刀片,手术刀片应符合GB2544中的规定.划格试验时,刀片平 面垂直于试件表面,用力均匀、速度平稳,无抖动地在平整的漆膜上横竖垂直切割四条划痕至底材表面, 形成9个小方格,每个方格的面积为1mm2.用软毛刷沿格阵两对角线方向,轻轻地往复刷5次,然后检 查方格中漆膜脱落情况. 注:每把新刀片最多允许使用5次(每划出9个小方格为1次). 5.3漆膜的耐湿热试验 按GB2423.3中的规定进行.试验周期规定如下: I类一5周期 Ⅱ类—7周期 一周期的试验时间为24h. 5.3.1可采用适当的量具和外观法对4.3.1条的要求进行检验. 5.3.2在湿热试验后1~2h内,按5.2条的方法对4.3.2的要求检验经湿热试验后的附着力.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 漆膜的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批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的同一入库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6.3检验的试件,允许从同结构、同材料、同工艺的系列产品零部件中选取确有代表性的零部件作为试 件进行试验,如试验合格,则认为该同结构、同材料、同工艺的系列产品零部件均合格. 大型或复杂油漆件,允许用样板进行试验.样板所采用的材料、涂装工艺应与油漆件相同,样板的尺 寸(长度×宽度×厚度,单位mm)为120×50×1或120×50×2. 288 QB1551-92 6.4出厂检验 6.4.1出厂厂检验抽检项目按GB2828中特殊检验水平S一1的一次抽样方案. 6.4.2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为外观(4.1),AQL=6.5(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 6.4.3出厂检验不合格的批,应退回进行100%检验,检验后可再次提交试验,但必须用相应的加严检 查,若再次提交仍不合格,则作为不合格批....